欢迎访问南京市私家侦探公司
全国统一服务热线

全国咨询热线:

138-1382-4005

新闻中心
推荐产品

人民法院在诉前的调查取证方面有哪些义务?

发布日期:2023-11-24浏览次数:300
人民法院在诉前的调查取证方面有哪些义务? 人民法院在诉前的调查取证方面有哪些义务?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明确: 1.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,调查收信必要的证据。 2.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,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。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,由被调查人、调查人签名或者盖南京侦探取证章。 3.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。委托调查,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,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。因故不能完成的,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。
标签: 调查 人民法院
在线客服
服务热线

服务热线

138-1382-4005

微信咨询
南京侦探调查
返回顶部